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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服务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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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华、陈某和犯失火罪案

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综合管廊工程二标项目部(简称“项目部”)电工被告人王某华,欲在位于平潭县北厝镇湖南村鹅头湾的管廊工程工地旁铺设电缆,让电工被告人陈某和帮忙,陈某和答应帮忙。王某华、陈某和明知直接在地面铺设电缆不符合用电安全规定,且铺设电缆处周围有大量树木、落叶等可燃物,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森林火灾,仍轻信可以避免,使用旧电缆线直接将电缆铺设在地面上并通电,遂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21亩,起火原因系电缆线接触不良产生电火花引起。案发后王某华、陈某和协调项目部开展补植复绿和生态修复工作。北厝镇湖南村村民委员会已与项目部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王某华、陈某和出具了生态修复保证书,取得了北厝镇湖南村村民委员会谅解。

平潭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某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二、被告人陈某和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王某华、陈某和未上诉。

平潭法院立足自贸区特殊区位,服务区内生态文明和国际旅游岛建设重点,探索重点打击、恢复补偿、源头治理并重的三位一体生态司法保护新机制,在审理本起失火罪案件中,通过恢复性司法实践的生态司法审判模式,创新性提出认罪认罚程序附条件具结,要求被告人对生态修复担当起责任,在此前提下,方可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予以从宽处罚,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注重落实环境恢复责任。在这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导与感染下,被告人王某华、陈某和积极协调项目部与平潭县北厝镇湖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书,制定明确的生态修复计划,对生态损害进行了赔偿,并出具了生态修复保证书,取得了谅解,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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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建与福建省春林食品有限公司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丁某建在福州市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被告处购买2瓶威士忌洋酒、4瓶爱他美奶粉、18瓶圣露茜庄园红葡萄酒,以上商品均未粘贴中文标签。其中,圣露茜庄园红葡萄酒系向泉州歌德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所得,该批酒品由泉州歌德贸易有限公司从国外进口,经海关报关入境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标签合格,可供销售/饮用;英国爱他美婴儿奶粉系以职工余某芳名义通过淘宝网以跨境电商方式从香港购买;2瓶威士忌洋酒系一德国人在德国购买并以旅客身份携带入境用于个人饮用,后因回国将2瓶威士忌委托被告销售处代为销售。

马尾法院认为:对通过正常通关进口销售的葡萄酒,原告仅以未粘贴中文标签为由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对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奶粉和外籍人士以旅客身份携带入境的洋酒,在无检验检疫等食品卫生安全证明情况下,未粘贴中文标签,依法判决十倍赔偿。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食品进口是自贸区货物进口的主要类别。近年来,自贸区内食品进口的相关通关手续大幅简化,虽然有效促进了自贸区内贸易便利化,但也给个别商家带来浑水摸鱼的可趁之机。本案的审理,涉及如何认定销售进口食品未粘贴中文标签的法律后果;如何明确个人名义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食品再行销售但未粘贴中文标签的法律责任;旅客自行携带入境的食品依法只能用于个人使用而不能通过公开销售渠道进行销售等问题,对涉自贸区进口食品卫生安全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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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自由贸易区两岸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某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郑某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平潭自贸区内的一店面出租给郑某汐,双方就店面产权面积、租金及租期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履约过程中,因郑某汐未及时支付租金,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某汐支付租金并赔偿违约金等。郑某汐抗辩认为,讼争店面面积根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应当包含公摊部分,故主张租金计算标准应按实际面积为准。平潭法院通过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平台,与区台工部进行协调联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可以通过海峡两岸仲裁中心选择台胞仲裁员并适用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仲裁裁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并就仲裁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原告向平潭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平潭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并将该案交由海峡两岸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指定一名台湾地区仲裁员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对本案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该案的妥善处理得到了国台办的高度肯定和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

为满足台胞当事人多元化司法需求,平潭法院与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共同构建了涉台、涉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机制,被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评估为“全国首创”。该机制探索建立了建议仲裁制度,即平潭法院受理的涉台、涉自贸区案件,无论立案前或立案后,符合仲裁条件的,均可以向当事人释明选择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优势和特点,引导当事人选择商事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本案中,因大陆和台湾地区对店面面积的计算标准存在不同规定,平潭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式及规范适用方面的自主选择权,积极引导当事人合意选择台胞仲裁员并适用台湾地区有关规定进行仲裁,依法妥善化解了矛盾争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成为平潭法院主动融入“一岛两窗三区”建设、创新完善闽台融合新机制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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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福建英孚

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中标福州高新区重点高科技项目福建英孚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企英孚公司)的8吋晶圆生产线建设项目建筑安装总承包第一期工程,合同总金额1.4亿元。在工程施工期间双方因预付款额、进度款等产生纠纷,中建二局诉至福州中院,要求台企英孚公司支付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及各项损失约万元。

鉴于台企英孚公司的8吋晶圆生产线建设项目系国家鼓励的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而中建二局为央企,如纠纷不及时妥善解决,将给双方企业发展造成更大损失。在依法审理该案的同时,福州中院充分运用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积极与福州市台办台胞权益保障中心协调联动,邀请福州市台办、涉台特邀调解员及台湾地区在大陆执业的律师同步开展调解工作。通过持续一个多月的多场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共识,握手言和,在福州市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签订了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是全国首家自贸区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被评为全国自贸区机制创新首创项目。福州中院以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为平台,首次邀请台湾地区在大陆执业律师参与调解,成功调解这起福州高新区重点高科技台企福建英孚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建立台胞律师联动调解机制,聘请台湾地区在大陆执业的律师担任涉台案件特邀调解员;邀请台胞律师为台胞、台企做法律宣传,接受法律咨询,成效持续彰显,进一步丰富了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的工作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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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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