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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未经集体商标权利人许可同时又不具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正当性,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他人知名的集体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
二、受托贴牌生产者辩称不知侵权事实的,如在案证据证明其与委托人在相关网站宣传内容、链接设置方式等就共同经营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同时其经营同类商品具有较长时间,应当知道涉案集体商标及其知名度的,其主张不成立。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普民三(知)初字第号二审案号()沪73民终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合议庭刘静、吴盈喆、范静波
书记员曾旭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裁判日期年4月27日一审裁判结果一、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商品;
二、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所有在扣的商品以及包装上含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内容予以去除,如逾期不执行,将采取销毁措施;
三、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网址为 刘 静
审 判 员 吴盈喆
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旭
案例来源:知产宝网站(